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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9-031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

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修

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准则

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

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

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修改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

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

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

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

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

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

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次变更不会

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

响。公司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自 2019 年第

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会计报表披露。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

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因

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

则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

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

的相关通知及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

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

       2、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