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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19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

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

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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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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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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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5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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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确实无法现场出席或列席的,公司应当

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

的公司年度报告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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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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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

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关联

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9
表声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四)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应实行差额选

举。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0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

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检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股

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11
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的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2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