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1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与公司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成长性相符,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有利于
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
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
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
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
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
用。
三、对《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的专项审计
说明》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情况。
四、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对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
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及其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根据项
目实际建设情况、投资进度及市场环境而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和当前市场环境,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八、对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四亿
元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不超四亿元金融机
构信用担保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广东金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明智能装备研究院有限公
司、深圳智慧金明科技有限公司及符合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新设子公
司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核销部分往来款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的部分往来款项主要是因为账龄较长,双方已无业
务往来,无需支付或支付的可能性极小等原因形成的无需支付的款
项,合计金额为5,755,316.83元,计入公司2019年度营业外收入。本
次核销部分往来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往来款项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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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202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