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09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
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
人民币30,000万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该额度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