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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16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0-059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3),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城证券”)签订了《关于终止持续督导服务的协议书》,与五矿证

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由五

矿证券承继长城证券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重新与五矿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智慧金明科技

有限公司重新与五矿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金

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71

号),核准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5,832,849 股。发行价格为 12.87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461,168,766.6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449,024,541.53 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G1604451011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99875222 ,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804.76 万

元(上述余额不含:2020 年 4 月 17 日转出用于现金管理 4,200 万元、

2020 年 5 月 14 日转出用于现金管理 2,400 万元、2020 年 6 月 5 日转

出用于现金管理 1,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种多功能膜智慧

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波、赵桂荣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深圳智慧金明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 1、甲方 2 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甲方 2 开设的专户账号为 2003020329200299056,截

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502.22 万元(上述余额不含:2020

年 4 月 8 日转出用于现金管理 7,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云端

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波、赵桂荣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