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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关于公司变更相关承诺的公告2020-08-13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0-063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等相关规

定和要求,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相关承诺的议案》,拟变更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作出的关于为员工购车购房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

承诺(以下简称“原承诺”),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车购房免息

借款管理规定>的议案》,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车购房免息借款

管理规定》,借款额度为每年(自然年)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并

作出承诺:“在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

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二、变更承诺的原因

    公司原承诺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中 7.1.8 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

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

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作出的。2020 年 6 月 12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前述原 7.1.8 规定已删除。

    鉴于相关规定已发生变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变更原承诺为

不再履行。变更后,公司为员工购车购房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承

诺事项,同时,公司拟进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终止部分募投项

目并将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承诺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

来整体发展规划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变更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公司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公司《员工购车购房免息借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

工购车购房提供财务资助,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增强员工的

凝聚力和向心力,让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本次申请变更承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相关承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变更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公司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公司相关承诺事项及其审批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变更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作出的关于

为员工购车购房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承诺。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