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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组织变化和业务的发展,同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高管

人员薪酬水平,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
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

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次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

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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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