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0-30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金明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
文件后,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专
业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
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关
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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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