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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0-10-30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

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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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确保董事会

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原则上不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

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

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

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六条   公司应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职权,董事会秘书应享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

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

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

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

司决策的依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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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

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管

理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并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

构和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指定专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应统

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

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

应享有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

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

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等工

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

励。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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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下列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工作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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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公司相

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

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

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责任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

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一年内多次存在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

信息披露更正情况;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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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股东大会领导人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未及

时关注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接待机构、投资者

调研时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二)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等制度不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结构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正;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

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募集资金运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等;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包括投资者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

听,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化;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缺乏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规买卖公

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多

次发生等;

    (四)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管部门文件、通知

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会

议;未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报告;

不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公司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风

险时,未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等;

    (五)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作违规被证券监

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

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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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因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与其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本制度与其不相适应;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需要修改本制度的,由董事会秘书拟定修改意见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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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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