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10-30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
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委员会直接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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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照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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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
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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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
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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