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0-088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明精机”) 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且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刊登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的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帆先生主持。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8,650,03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4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5 人,代表股份 114,599,31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7.355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监 事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参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 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1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25%;反对18,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7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钟成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