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0-091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金明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71 号)核
准,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5,832,849 股。发行价格为 12.8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461,168,766.6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9,024,541.53 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
[2017]G160445101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储存制度。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 2017 年
10 月与深圳智慧金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安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存储,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
议案》(公告编号:2020-051),保荐机构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公司后续重新
与五矿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智慧金明科技有限公司重新
与五矿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号
广东金明精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1 699875222 正常使用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汕头分行
广东金明精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 2003020329200298704 已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
深圳智慧金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 2003020329200299056 本次注销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2003020329200298704)已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披露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账户名称:深圳智慧金明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
银行账号:2003020329200299056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
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相关承诺的议案》、《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
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及资金结构,在《关于变更公司相
关承诺的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 14,859.54 万元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
为准),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和 2020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上述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合计
7,602.25 万元已全部转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计划支取完毕,
且该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为便于公司管理,公司决定将该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相关的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