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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与公司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成长性相符,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有利于

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
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

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

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

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

用。

       三、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情况。

       四、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对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

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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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