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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05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

的相关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发表

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

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需要的平衡,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

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已于本次董
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且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具备相关的审计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

力,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有利于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同意将《关

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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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