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5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与公司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成长性相符,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有利于
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
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
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
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
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
用。
三、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情况。
四、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对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
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21-2023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了广
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股东回报计划,并同意提交至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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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