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6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
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有效期内可
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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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