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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2-022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且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

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广东

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2-02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投 票

(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汪帆先生主持。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8,650,03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4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4 人,代表股份

数为 114,576,32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7.350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监

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

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23,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47%;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23,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98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47%;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郭佳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