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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17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2-033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

35 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

整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列示和披露。

    (1)试运行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

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的确认: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

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的确认:测试

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列示和披露: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

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

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

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

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明确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

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

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

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试运行销售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试运行追溯调整对公司 2021 年

度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影响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影响金额      2022 年 1 月 1 日
      固定资产              482,601,842.51       915,477.31   483,517,319.82
     未分配利润             326,909,663.13       915,477.31   327,825,140.44
影响 2021 年利润表项目    追溯调整前金额        影响金额      追溯调整后金额
      营业收入              523,273,453.58     5,299,242.56   528,572,696.14
      营业成本              433,312,872.20     4,383,765.25   437,696,637.45
       净利润                39,612,260.14       915,477.31    40,527,737.45
    上述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

变。上述追溯调整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