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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8月)2022-08-1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

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

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验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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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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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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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

司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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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审计

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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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

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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