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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

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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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模应与

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应尽量避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

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使用闲置

资金进行投资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

易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深交

所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

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董事

长审批;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

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

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或时效等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或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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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

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

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

的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

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

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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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前,应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十六条 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专业团队,负责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账户卡、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

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活动。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

适时接受专业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

随时向董事长报告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交

易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交易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

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由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

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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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实战管理

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

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

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

公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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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证券

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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