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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23-03-1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       1-2
       说明

二、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     1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992 号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广东金
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精机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
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签发了大华审字
[2023]001686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的规定,就金明精机公司编制
的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
下简称“汇总表”)出具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
性是金明精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
金明精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

                             第 1页
                            大华核字[2023]001992 号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除了
对金明精机公司实施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
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金明精机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是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
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建初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钺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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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报
                 计
            审
          于
       用
     仅
  件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