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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15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
案。目前该事项正处于积极推进过程中。本次实施 2020 年度权益派息后调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所进行的修订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需要进行的调整。
    二、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符合《附生效条件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促进公司
长远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               李文智               朱增进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