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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交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0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1-109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5、根据公司股东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签署的
《合作框架协议》、2021 年 1 月 3 日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根
据符冠华、王军华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符冠华、王军华关于放弃部分表
决权及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之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之相关约
定,在满足前述相关协议及《确认函》所述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符冠华、王军
华分别放弃所持 7,500 万股、5,1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时间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事项之日(2021 年 1 月 22 日),止于珠江实业集团不再是公司第一
大股东之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述股票尚处于弃权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 8 号公司 4 楼第一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696,257,532 股,其中剔除股东
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 7,500 万股、5,100 万股后的有效表决股
份 570,257,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62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691,934,760 股,其中剔
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 7,500 万股、5,100 万股后的有效
表决股份 565,934,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8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22,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0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36,189,3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34%。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8,947,397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7,500 万股、5,1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03%;
反对 1,310,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9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79,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96.3798%;反对 1,310,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3.6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曹江玮律师、王双婷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