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06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
务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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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中的
重大事项信息、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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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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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见《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执行。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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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江苏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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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就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
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
保管。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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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
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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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
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
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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