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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交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06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本制度中提
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
达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
 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勤勉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
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
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1-
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指
引》、本制度等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2-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
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依
据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
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披露。
    第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
行为的,证券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下属子公
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指引》及本制度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所
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4-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
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
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6-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或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7-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事项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
述(一)、(二)款的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四)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一)、(二)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
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8-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的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
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
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
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
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部发至
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

                                       -9-
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
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意见;
    (七)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参会监事须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制,董
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指定人员编制,董事会秘
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
事审阅(如需要),审定后对外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指定人员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
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审定后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定期与
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 10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向股东、实际
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
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事项筹划
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 11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五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
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属子公司与公司
证券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所属子公司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
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时,
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证
券部。
     第六十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或其他指定报刊,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六十二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档案室,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
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六十五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
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复。答复
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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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
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
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八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
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九条 证券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名,
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
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 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
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
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载有公司公告的
指定媒体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
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
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
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
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范围及管理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
                                    - 13 -
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
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
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
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
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
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时,应参照《对外信息报送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

                                    - 14 -
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
负责接听。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及时答复公
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
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
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
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等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 15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
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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