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3-009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5、根据公司股东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 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作企业(有限合伙)等相 关方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合伙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符冠华、王军华 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及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之确认函》中关于表决权放弃 的有关约定,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所持股票 63,376,845 股、49,720,000 股的表决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6、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 8 号公司 4 楼第一会议室。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665,643,862 股,其中剔除股东 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 63,376,845 股、49,720,000 股后的有效表 决股份 552,547,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58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658,999,570 股,其中剔 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 63,376,845 股、49,720,000 股后的 有效表决股份 545,902,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80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644,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77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52,459,7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28%。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2,466,693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7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55%;反对 80,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379,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8469%;反对 80,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834,662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7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01%;反对 1,71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47,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6.7359%;反对 1,71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3.26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曹江玮律师、徐雪桦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