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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利信: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4-2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2]00813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2] 008137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
信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
0011260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
飞利信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关于退市新
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
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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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2] 008137 号




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飞利信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
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
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飞利信公司为满足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 0011260 号审计报
告一并阅读。本报告仅供飞利信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且不得
分发给除飞利信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本段内容
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丛存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廖家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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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
司编制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170,992.12                   97,167.01      170,992.1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3,298.16                    3,364.49        3,298.16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
                                                   1.93%                     3.46%           1.93%
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
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       3,298.16                    3,364.49        3,298.16
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
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
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
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
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
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
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
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3,298.16                    3,364.49        3,298.16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
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
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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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2] 008137 号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
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
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
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
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67,693.96                    93,802.52      167,693.96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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