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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市场投资2022-10-27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市场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市场投资行为,明确投资流程及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新股配售及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
证券投资等。
    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适当授权和审批不得从事
证券市场投资。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活动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证券市场投资业务的下列
风险:
   (一) 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
损失。
   (二) 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
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 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
损失。
   (四) 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
益而导致损失。
   (五) 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与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证券市场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
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应科学合理。
    (二) 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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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充分恰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征求法律顾问的
意见。
    (三) 投资实施方案应科学完整,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全面及时,投
资收益的确认应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严格有效,计提投资减值准备
的依据应充分恰当。
    (四) 投资处置的方式和程序应明确规范,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凭证记录应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 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 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 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投资业务。办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
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投资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中主要业务环
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公司应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公司应明确各种与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
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证券市场投资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
重投资效益。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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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证券市场投资审批程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市场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市场投资资金的运作。
    第十四条 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前,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
具有可行性的投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规模和方式。投资项目的选择权和执行权
由董事会行使。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市场投资决议后,由投资管理部
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
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以上相关款项专用于证券市场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报告期内证券市场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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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券市场投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公司应于会计期末对证券市场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每月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报送证券市场投资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所有
证券交易明细及证券余额、证券投资收益等。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证券市场投资进行审
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如进行证券市场投
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参照本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
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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