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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2014-10-21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阳朗
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本次拟购买的资产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具有独立性的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评估结果为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
计、评估,并对目标公司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出具审核报告,本次评估机构和审
计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5.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6.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交易对象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标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
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
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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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次重组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张克、赵志军、王欣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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