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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2014-12-09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junhebj@junhe.com

                                      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玛信息”或“上市公
           司”)的委托,担任朗玛信息与西藏数联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顾晶等 26 名自然人(以
           下合称“交易对方”)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问
           题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意见书一》),于 2014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统称“已
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本所现就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特出具《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
资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
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
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朗玛信
息、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朗玛信息、交易对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
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
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
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所有境外法律已经全部被遵守并且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所有境外法律主体行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
的内容没有任何影响。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朗玛信息、交
易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
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5-12-6-2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根据朗玛信息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修改后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 仅包括朗玛信
息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启生信息全体股东即西藏数联、顾晶、
张孟生和 24 名核心员工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启生信息 100%股权,不再涉及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主要内容如下:


    (一) 交易方案

    朗玛信息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西藏数联、顾晶、张
孟友和 24 名核心员工购买其持有的启生信息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朗
玛信息将直接持有启生信息 100%的股权。


    (二) 现金对价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朗玛信息拟向西藏数联、顾晶、马勇、冷庆春、周峰、
谭卫华、辛欣、郑文生、罗育华支付现金对价共计 31,724 万元;其中,向西藏数
联支付 29,250 万元,向顾晶支付 1,950 万元,向马勇支付 325.0031 万元,向冷庆
春支付 65.0043 万元,向周峰支付 58.5032 万元,向谭卫华支付 45.5011 万元,向
辛欣支付 10.4053 万元,向郑文生和罗育华各支付 9.7516 万元。


    (三)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

    朗玛信息将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中的顾晶、张孟友、黄春燕、
祝丽芳、黄润成、刘敬祝、汪伟、周斌、陈夏文、郭定龙、张伟玲、李雨微、甘
甜、杨淼、黄海军、黄进、李康妮、田巍、周婷婷支付股份对价 33,276 万元。本
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 1.00 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56.9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
朗玛信息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即 56.91 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
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以上市公司


                                  5-12-6-3
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朗玛信息本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合计为 5,847,134 股;其中,
向顾晶发行 3,106,646 股,向张孟友发行 2,684,062 股,向黄春燕发行 11,422 股,
向祝丽芳发行 10,279 股,向黄润成发行 6,852 股,向刘敬祝、汪伟、周斌各发行
3,427 股,向陈夏文、郭定龙各发行 2,742 股,向张伟玲发行 2,284 股,向李雨微
发行 1,942 股,向甘甜、杨淼各发行 1,371 股,向黄海军、黄进、李康妮、田巍、
周婷婷各发行 1,028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述已经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具体情况
如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出具《关于同意广州启生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的批复》(新广局网字[2014]57 号),同意启生信
息将股东和股权结构变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股东情况,即朗玛信息持
股 100%。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实施后,目标公司尚需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尚须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朗玛信息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朗玛信息申请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所律师

                                  5-12-6-4
同意朗玛信息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及
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朗玛信息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
不得导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以下无正文)




                               5-12-6-5
5-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