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充分考虑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 情况等因素后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克 王欣 赵志军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