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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1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告
的《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
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贵公司
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
湖区长岭南路 31 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二楼朗玛信息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8,573,74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37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公
司截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传来的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9,33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7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贵公司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指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25,93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46,6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63%;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9,332 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 0.4673%。

   4、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传来的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0,153,072 股,其中同意 230,153,072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0% 。 其 中 , 出 席 的 中 小 股 东 对 该 议 案 的 审 议 结 果 为 同 意
          13,225,93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0,153,072 股,其中同意 230,153,072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0% 。 其 中 , 出 席 的 中 小 股 东 对 该 议 案 的 审 议 结 果 为 同 意
   13,225,93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230,153,072 股 , 其 中 同 意
   230,153,072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
   结果为同意 13,225,93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0,153,072 股,其中同意 230,153,072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其中,出席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13,225,93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0,153,072 股,其中同意 230,153,072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0% 。 其 中 , 出 席 的 中 小 股 东 对 该 议 案 的 审 议 结 果 为 同 意
   13,225,93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0,153,072
          股,其中同意 230,153,072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的中小股东对该
          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13,225,93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与关联方
          贵阳叁玖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基于互联网的疑难重症二次诊断
          合作运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王伟和贵阳朗玛投资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7,721,432 股,其中同意 97,721,432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的中小
          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13,225,93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      微




                                           执业律师:

                                                            李若晨




                                           执业律师:

                                                            刘 潇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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