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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2017-10-13  

						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17-068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了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余周军先生提交的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职务
的申请。余周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
余周军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余周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职务的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余周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余周军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
对余周军先生任职期间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聘任情况如下:
    一、公司聘任李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李博先生简历
详见附件一),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李博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
李博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董事会秘书李博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851-83842119
   传真:0851-83835538
   邮箱:zhengquanbu@longmaster.com.cn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 31 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二楼
   邮编:550022


   二、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王春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王春女士简历详见
附件二),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2 日
附件一:
    李博先生简历:
    李博,男,1978 年 4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2 年 8 月至 2013 月 7 月任辉瑞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医学信息沟通专员、
高级地区销售经理、高级大区销售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勃林格殷
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大区销售总监、区域销售总监;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北中国销售总监;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一呼(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8 月
任贵阳叁玖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东中国远程医疗销售总监;2017 年 9 月至今任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7 年 8 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李博先生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件二:
    王春女士简历:
    王春,女,1975 年生,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贵航集团云天工业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1999 年 7 月就职贵阳朗玛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历任会计、办公室主任、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2 月份当选政协贵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王春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
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