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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4月)2018-04-20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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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股东大会运
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
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
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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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
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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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免除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所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四条 对于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
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
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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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除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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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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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还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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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四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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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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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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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比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4、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
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1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通过前述提案的当天。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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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永久保存,保持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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