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玛信息: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8-09-18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王春女士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
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王春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专业知识,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未提出异议。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春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
致。
独立董事:刘景伟 吴锋 王迅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