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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法律意见2018-12-13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本所就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 24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就《关注函》的核查要求,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
颁发的规章及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关注函》所提及的有
关事项或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关注函》的有关事项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听取了公司就有关情况作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公司,上述文件或者证明以及公司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所
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公司和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其
确认或证明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所
得到的由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证言、声明和保证、说明或
者证明文件,也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支持性资料。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政府网
站所公开披露的信息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因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就《关注函》中的
有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 1、贵阳市医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电商”)在 2018 年
前是否真实享有《增资认购协议》中所指的贵阳市市属公立医院独家药品配送权
(以下简称“独家药品配送权”)。如是,请说明独家药品配送权的具体内容、授
权形式和期限、获取授权支付的对价、2018 年丧失该权利的具体原因和时间,以
及丧失该权利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如否,请说明认定触发豁免条款的具体依据,
本次豁免承诺事项是否属于你公司自主决定变更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你公司与吴文生签订《增资
认购协议》时是否已知悉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不具有可实现性。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合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医药电商成立的背景

       贵阳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管集团”)与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共同出资设立医药电商,其中医管集团持有 51%股权、公司持有 49%股
权。

    根据公司说明,医管集团成立于 2015 年 8 月,是贵阳市为推进公立医院改
革而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贵阳市国资委委托授权贵阳市卫生计生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旗下拥有贵阳市市属 8 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市属 8 家医院”),并对其
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医管集团和公司就设立医药电商签署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
议》”),医管集团有义务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中,由医药电商单一、排他
的开展医药流通业务,并有义务调动相关行业资源支持医药电商做大做强;公司
有义务在签署《投资协议》后,尽快组建医药电商的医药流通业务团队,搭建运
营体系,以推动医药电商迅速开展业务。根据公司说明,医药电商成立后主要从
事的业务系根据市属 8 家医院统一报送的采购计划,积极开展与代理商或者生产厂
家的采购磋商,按需定量采购并及时配送至市属 8 家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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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医药电商的发展及并购康心药业的背景

    根据公司说明,为了拓展服务范围、提升盈利水平,医药电商于 2016 年收
购了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心药业”)100%股权;康心药业的经营
范围为:中药材、中成药、普通西药、麻醉等药品及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的批发,
商务咨询、仓储、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医药电商与康心药业股东达成一致,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贵
州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康心药业《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6]黔第 1006 号)所确认的康心药业股权价值即人民币 47,174.05 万元为依据,
康心药业 100%股权作价 45,000 万元,以贵州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医药电商《资产评估报告》(亚信评报[2016]005 号)所
确认的医药电商股权价值即人民币 49,869.88 万元为依据,医药电商增资前估值
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确定交易方案为:医药电商以人民币 31,672 万元收购除
吴文生以外的康心药业其他股东合计持有的康心药业 72.8%股权,并以新增注册
资本作为对价收购吴文生持有的康心药业 27.2%股权。

    (三) 签署医药电商增资协议并约定业绩承诺的背景

    公司与医管集团、吴文生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签署了《贵阳市医药电商服务
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认购协议》”),约定各方以现金或股
权的形式出资将医药电商的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至 3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医管集团以现金 10,2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8,160 万元,持有增资后医药电商
的 35.7%股权;公司以现金 9,8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840 万元,持有增资后
医药电商的 34.3%股权;吴文生以现金 16,672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5,001.6 万
元,并以所持有的康心药业 27.2%股权作价人民币 13,328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3,998.4 万元,持有增资后医药电商 30%的股权。

    结合前述《投资协议》,医管集团将以其管理的医疗机构为医药电商提供业
务支持,与吴文生的专业能力、经营经验相结合,具有较好的互补性,有利于医
药电商的长期发展。此外,考虑到医药电商的业务优势与康心药业已有的产业基
础、市场前景以及产业资源的配备,在医药电商能够在未来业务上获得医管集团
支持以及原康心药业的业务基础及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吴文生作为医药电商的总
经理对医药电商 2017 年至 2020 年的业绩做出了承诺,即 2017 至 2020 年医药电
商合并报表含税营业收入分别为不低于 35 亿、45 亿、55 亿、65 亿,扣非后的合
并报表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 1.1 亿、1.35 亿、1.6 亿、1.8 亿(以下统称“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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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投资协议》,医药电商每一承诺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以医药电商所聘
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个会计年度公司的专项审核报
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中营业收入数额(含税)为准(以下简称“实际营收数”),
医药电商每一承诺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以专项报告中净利润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数额)为准(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如在任何一
个或多个承诺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则吴文生应向医管集团、公司转让一定数额
的医药电商股权作为补偿,具体如下:

    ① 2017 年度

    如 2017 年度的实际营收数低于承诺营收数,则吴文生应在 2017 年度专项报
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药电
商 0.8%股权作为补偿(医管集团、公司受让的医药电商股权数量按两者届时持有
医药电商股权的比例分配,下同);

    如 2017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吴文生应在 2017 年度专
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
药电商 1.2%股权作为补偿;

    如 2017 年度的实际营收数低于承诺营收数,且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
润数,则吴文生应在 2017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合计向
医管集团、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公司 2%股权作为补偿。

    ② 2018 年度

    如 2017、2018 年度的累计实际营收数低于累计承诺营收数(80 亿元),则吴
文生应在 2018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公司
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药电商 0.4%股权作为补偿;

    如 2017、2018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45 亿元),
则吴文生应在 2018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
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药电商 0.6%股权作为补偿;

    如 2017、2018 年度的累计实际营收数低于累计承诺营收数(80 亿元),且
2017、2018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45 亿元),则吴
文生应在 2018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公司
合计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公司 1%股权作为补偿。

    ③ 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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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2017 至 2019 年度的累计实际营收数低于累计承诺营收数(135 亿元),则
吴文生应在 2019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公
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药电商 0.4%股权作为补偿;

    如 2017 至 2019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4.05 亿元),
则吴文生应在 2019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
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药电商 0.6%股权作为补偿;

    如 2017 至 2019 年度的累计实际营收数低于累计承诺营收数(135 亿元),且
2017 至 2019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4.05 亿元),则吴
文生应在 2019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合计向医管集团、
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公司 1%股权作为补偿。

    ④ 2020 年度

    如 2017 至 2020 年度的累计实际营收数低于累计承诺营收数(200 亿元),则
吴文生应在 2020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公
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药电商 0.4%股权作为补偿;

    如 2017 至 2020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5.85 亿元),
则吴文生应在 2020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医管集团、
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医药电商 0.6%股权作为补偿;

    如 2017 至 2020 年度的累计实际营收数低于累计承诺营收数(200 亿元),且
2017 至 2020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5.85 亿元),则吴
文生应在 2020 年度专项报告出具后 30 日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合计向医管集团、
公司转让吴文生所持的公司 1%股权作为补偿。

    在上述各股权转让(如发生)中,最终转让价款超出 1 元的部分吴文生应以
合法方式退还给医管集团、公司;吴文生在上述各股权转让(如发生)中累计向
医管集团、公司补偿的股权数量应不超过医药电商股权总数的 5%。

    (四) 医药电商的业务增长及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出具的([2018]京会
兴黔分核字第 61000001 号)《贵阳市医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审
核报告》,2017 年医药电商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 30.31 亿元(含税收入为 35.28 亿
元),扣非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 1.29 亿元,已完成 2017 年度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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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触发豁免条款及吴文生申请豁免的原因

    根据公司说明,由于目前国家大力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药品在医院端的价
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药品流通企业的综合毛利率下降;贵阳市市属公立医院实
行药品集中招标、集中采购及带量采购,并逐渐引进了市场化竞争机制,导致医
药电商在市属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率降低、配送业务量受到较大影响,无法达到
全额配送市属 8 家医院的药品。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第六条第 3 点:如医药电商在承诺年度内失去对贵阳
市市属公立医院独家药品配送权,则自失去独家配送权的年度起,吴文生无需履
行上述剩余年度的业绩承诺。

    因此,吴文生向公司和医管集团申请从 2018 年起无需继续履行 2018 年至
2020 年对医药电商作出的业绩承诺。

    医管集团在收到吴文生关于豁免业绩承诺的申请后,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出具了回复说明:“鉴于目前国家大力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药品在医院端的
价格尤其是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集中招
标、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率降低,医药电商配送业务量受到较大影响,贵阳市市
属公立医院的药品未全部纳入医药电商配送。”

    问题 2、贵阳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管集团”)是否曾
以书面、口头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授予医药电商独家药品配送权或保障其实际享
有独家配送的权利。如是,请说明医管集团做出相关安排的时间,相关安排是否
属于医管集团的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对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管理的相关规
定,医药电商的经营活动是否对医管集团的相关安排形成明显依赖,以及你公司
前期基于对医药电商能够实施控制而将其并表的依据是否充分与谨慎;如否,请
说明独家药品配送权的具体授权主体,该等主体的相关信息,以及该等主体未在
《增资认购协议》中列明的原因。

    回复: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的通知》(筑府发[2014]56 号),组建医管集团是为了完善市属公立医院法人治理
结构,对市属公立医院进行行政与业务管理;对市属公立医院统筹进行管理体制、
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组建医管集团后
将引入社会资本,组建康复疗养中心、医疗投资公司、互联网医院、成立医药供
                                    6
销公司等。

       根据前述《投资协议》的约定:医管集团有义务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中,由医药电商单一、排他的开展医药流通业务,并有义务调动相关行业资源支
持医药电商做大做强;公司有义务在签署《投资协议》后,尽快组建医药电商医
药流通业务团队,搭建运营体系,以推动医药电商迅速开展业务。

    2017 年 2 月 4 日,公司与吴文生签署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并
经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 2017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子公司贵阳市医
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吴文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据此,公司与吴文
生合计持有医药电商 64.30%的表决权,对医药电商重大事项的决策或以其他方式
行使股东权力时,吴文生必须与公司保持一致,并做出与公司相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公司已实际控制医药电商 64.30%的股权;此外,医药电商 5 名董事会成员
中,公司提名及与公司保持一致行动的董事合计 3 名,占董事会人数过半数。综
上,公司已通过股东会以及董事会表决权以及对管理层的任命等层面实际形成了
对医药电商的控制。因此,根据公司的说明,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
医药电商纳入合并范围,后由于相关政策、有关要求发生变化,公司对合并报表
范围进行了调整,从 2017 年度起医药电商报表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你公司豁免吴文生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对你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财务业
绩的具体影响,吴文生是否仍在医药电商任职,你公司与吴文生的一致行动关系
是否因此发生变化,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相关条款的履行是否因此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回复:

       根据公司说明,医药电商 2018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1.44 亿元(扣税后),
比上年同期增加 6.49%;截至目前,医药电商及其全资子公司康心药业共有客户
近 500 家,贵州地区 9 个地级行政区划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户(有资格进行药品
配送)到达 70%以上;设立全资子公司贵阳市医药电商平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
开设直营零售门店 6 家,初步形成贵州范围内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之一。据此,
并鉴于医药电商仅是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豁免吴文生的业绩承诺对公司的业务经
营和财务业绩没有实质性影响。

    吴文生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被豁免后,其仍将是医药电商的总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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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持有 30%股权的股东,并不影响公司和吴文生于 2017 年 2 月 4 日签署的《关
于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的正常履行。

    4、本次豁免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你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存
在向吴文生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

    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贵阳市医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吴文
生业绩承诺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吴文生申请豁免对医药电商 2018 年至 2020 年的业绩承
诺是基于《增资认购协议》中的条款;如前所述,医药电商目前经营正常,豁免
吴文生的业绩承诺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业绩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公司前述说明以及医管集团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出具
的回复,贵阳市市属公立医院的药品未全部纳入医药电商配送;因此,吴文生依
照《增资认购协议》第六条第 3 点的约定申请豁免对医药电商 2018 年至 2020 年
的业绩承诺具有《合同法》上的基础,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和医管集团的回复,
符合《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不涉及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及向吴文生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两份,经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题
述事宜出具。除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于回复《关注函》之目的外,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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