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朗 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 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促进公司 相关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刘景伟 王 迅 吴 锋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