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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0-076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27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202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B
座20层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337,941,40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9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代表)股份 145,585,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80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145,318,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01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7,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7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145,566,05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865%;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7,784,395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4%;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贵阳朗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
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145,581,15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968%;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7,799,495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潘赛楠律师、何晨夫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