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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4月)2021-04-24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一年四月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六)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八)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如涉及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
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2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
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其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
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等检查对象的生
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 谈
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的行为。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
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
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
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
资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安排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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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
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包含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
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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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
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
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
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还应当包

                                     6
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上市流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和仲裁、募集资金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
项、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
同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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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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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分支机构的筹备和开业;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一)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5%以上;
    (十三)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第四十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
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
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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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
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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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发生的《创业板上
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依照《创业
板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和仲裁、募集资金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破产等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
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各项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并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条 监事的职责和义务:

                                      11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事先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
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一)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以及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应同等履行董事会
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内,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 任何
人不得回答投资者或其他主体的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
    (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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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相关生产经
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 并保证
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授权,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做
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或通过董事会
秘书征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等情形的,应遵守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
    公司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
东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
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时,应当立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 查
阅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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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会议,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如需)。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
资料设立专门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公司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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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网站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规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方面的信息传
播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
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处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或本办法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 不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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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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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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