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玛信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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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就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5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及的银行账
户被法院冻结相关问题,出具《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
行了调查,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并基于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原件的
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
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主体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
的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由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10)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天津分所 电话: (86-20) 5990-1302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1
传真: (1-888) 808-2168 电话: (86-22) 5990-1301 电话: (86-532) 6869-5000 电话: (86-28) 673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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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注函》问题 4
请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日期、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
比例、其他可用银行账户情况、合计被冻结金额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等
问题及答复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是否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情形的原因。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说明,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并表范围内主体
的银行账户共 43 个,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合计 36,489.47 万元;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 11 个,涉及货币资金余额合计 3,245.91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项目 合计
银行账户数(个) 43
银行账户余额(元) 364,894,651.29
被冻结银行账户数(个) 11
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百分比) 25.58%
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元) 32,459,057.62
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元) 32,374,797.82
被冻结金额占银行账户余额比例(百分比) 8.87%
如上表所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以及
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占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的比例均较为可控。其中,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被冻结的 11 个银行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被冻结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号 性质 (元) (元) 日期
交通银行股
521213000
份有限公司 2022.01.
1 01801001* 基本户 3,448,915.03 3,448,915.03
贵阳油榨街 25
***
支行
2
序 账户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被冻结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号 性质 (元) (元) 日期
中国工商银
240200600
行股份有限 2022.01.
2 920003*** 一般户 288,777.16 288,777.16
公司贵阳市 25
*
小河支行
中国建设银
520501464
行股份有限 2022.01.
3 3360000** 一般户 1,727,295.50 1,727,295.50
公司贵阳会 25
**
展支行
兴业银行股
602010100 2022.01.
4 份有限公司 一般户 4,176,505.49 4,176,505.49
10031**** 25
贵阳 贵阳分行
朗玛
中国民生银
信息
行股份有限 2022.01.
5 技术 69951**** 一般户 408,420.95 408,420.95
公司贵阳分 25
股份
行营业部
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231570010 2022.01.
6 一般户 32,870.26 32,870.26
公司贵阳甲 4001**** 25
秀支行
贵阳银行股
111012010 2022.01.
7 份有限公司 一般户 493,946.69 493,946.69
20002**** 25
兴筑支行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240200341
2022.01.
8 公司贵阳金 900008*** 一般户 4,699.46 4,699.46
25
阳支行营业 *
室
交通银行股
521899991
份有限公司 2022.01.
9 14000300* 一般户 0.05 美元1 0.05 美元
贵州省分行 25
***
营业部
交通银行股
521000115
份有限公司 2022.01.
10 01300012* 一般户 1,110.87 1,110.87
贵阳油榨街 25
***
支行
1
按 2022 年 1 月 25 日美元汇率 1:6.3418 计算,折合人民币为 0.32 元。
3
序 账户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被冻结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号 性质 (元) (元) 日期
贵阳
市第
贵阳银行股
六医 149101205 2019.05.
11 份有限公司 一般户 21,876,516.21 21,792,256.09
院有 4000**** 21
小河支行
限公
司
合计 32,459,057.62 32,374,797.82 ——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表 1-10 项银行账户被冻结系因公司与吴文生的继承人
之间的法律纠纷所致,由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1 月 26 日期间陆续发现,
在积极了解相关账户被冻结原因、梳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后,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晚间根据当时已知悉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上表第 11 项银行账户冻结发生在 2019 年 5 月,
系因公司控股子公司贵阳市第六医院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所致,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冻结
的进展情况。
上表被冻结银行账户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油榨街支行系公司的基
本银行账户,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该账户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3,448,915.03 元,
占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比例较小;除该账户外,其他 10 个被冻结银行账户均
为公司的一般银行账户,并非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
(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不会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节“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相关情况”所述,公
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被冻结银行账户单独及合计资金余额占公司整体银行账
户数量及资金余额的比例均可控,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
的主要银行账户。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确认,公司目前仍有多个银行账户可以代替被冻结账户进
行使用,相关日常结算、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水电费、工资发放、社保款及
税收缴付均保持正常,公司能保持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
会对公司短期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不会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中“(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4
二、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查阅了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证明及说明文件;
2、 向公司了解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现有银行账户使用和被冻结的个数、货
币资金余额及相关比例、被冻结银行账户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及资金使用的影响
等事项;
3、 查阅公司就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及定期报告;
4、 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不会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在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仅就题述事宜出具,未经
本所书面事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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