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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3-08-15  

						证券代码:300291           证券简称:华录百纳          公告编号:2013-029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 日以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参加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炳恺先生主持。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审议<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及<北
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了公司 2013 年半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及《北京华录百纳
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
                                    1
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现提名刘炳恺先生、肖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另一名监事赵霞女士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
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2
    附件: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炳恺先生,1973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
科,中级会计师。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任职于中国华录电子有限公司,任审计
室审计员;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审计室审计员、
主任、监察审计部副部长,现任监察审计部部长,2003年10月兼任中国华录集团
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刘炳恺先生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部长、职
工监事,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监事,没有持有公司的股份,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肖波先生,197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高级会计师。1996 年 8 月起,任职于中国华录信产有限公司、中国华录
集团有限公司;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肖波先生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担任公司
控股股东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没有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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