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录百纳: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09-0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 1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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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毛伟律师、
刘瑞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1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
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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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2013 年 9 月 2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中国华录大厦 6 层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润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
份 6930.01 万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
司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的议案》,该议案审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陈润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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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张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王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翟智群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刘德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陈永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周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崔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沈国权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议案审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选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
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结果如下:
(1)选举刘炳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肖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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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彭 雪 峰 律师 毛 伟 律师
刘瑞奇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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