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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4-11-04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4] AN032-9 号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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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4]AN032-9 号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录百纳与本所签订的《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项目之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华录百纳的委托,为华
录百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华录百纳已经提供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
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
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称“《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
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称“《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


                                    2
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发行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胡刚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9 号),华录百纳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若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专
项核查意见》、《发行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
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过
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发行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
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录百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重组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实施情况进
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


    根据华录百纳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华录百纳与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重
组报告书》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华录百纳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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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火焰 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9,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2.44%,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67.56%;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录百
纳将直接持有蓝色火焰 100%股权,蓝色火焰将成为华录百纳的全资子公司。
    2、华录百纳拟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向华录集团、苏州谦
益、李慧珍等 3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合计不超过 42,023,348 股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 81,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
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
施。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华录百纳、蓝色火焰及各交易对方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并经检索公开披
露的信息等资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华录百纳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4 年 4 月 1 日,华录百纳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2014 年 5 月 15 日,华录集团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
案编号:Z59520140021059)对《蓝色火焰评估报告》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进行备案。
    (3)2014 年 5 月 16 日,华录百纳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
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4)2014 年 6 月 5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北京华
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华录

                                     4
百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并同意华录集团以 3.9 亿现金认购华录百纳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5)2014 年 6 月 9 日,华录百纳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议案。


    2、本次交易对方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4 年 3 月 21 日,深圳创投 2014 年第十一次投资项目评审会审议同
意华录百纳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深圳创投持有的蓝色火焰股份
及相关方案。
    (2)2014 年 3 月 25 日,上海开拓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上海开拓将其
持有的蓝色火焰股份转让给华录百纳,同意上海开拓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3)2014 年 3 月 25 日,上海云锋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云锋股权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云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执行董事
决定》,同意上海云锋将其持有的蓝色火焰股份转让给华录百纳,并同意上海云
锋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4)2014 年 4 月 2 日,北京蓝色光标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华录百纳收购广东百合蓝色火焰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方案,并公司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用持有的广东百合蓝色火焰文化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参与华录百纳收购股权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其持有
的蓝色火焰 2%股份以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蓝色光标持有的蓝色火焰 1%股份参与
华录百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5)2014 年 3 月 28 日,达晨盛世和达晨创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达
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决定,同意达晨盛世和达晨创世将其持有的蓝
色火焰股份转让给华录百纳,并同意达晨盛世和达晨创世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6)2014 年 3 月 25 日,福田创投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受让我方持有
蓝色火焰的股份的议案》,同意华录百纳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福田创

                                    5
投购买其持有的蓝色火焰股份。
    (7)2014 年 3 月 28 日,湖南达晨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湖南达晨将所持
蓝色火焰股份转让给华录百纳,同意湖南达晨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8)2014 年 3 月 18 日,东方富海投资决策委员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同意华录百纳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东方富海持有的蓝色火焰股份。
    (9)2014 年 3 月 28 日,深圳盛桥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作出决议,同意深圳盛桥将所持蓝色火焰全部股份转让给华录百纳,并同
意深圳盛桥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10)2014 年 3 月 25 日,蓝火投资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蓝火投资将所持蓝
色火焰全部股份转让给华录百纳,同意蓝火投资签署《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
预测补充协议》。


    3、标的公司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4 年 3 月 25 日,蓝色火焰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华
录百纳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蓝色火焰 100%股份,同意标的公司及
其股东与华录百纳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4、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4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向胡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9 号)
核准华录百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蓝色火焰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获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市场

                                     6
监管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014]第 6595489 号),2014 年 10 月 15
日,经深圳市场监管局核准,蓝色火焰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已过户至华录百纳名下,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
完毕。


    2、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情况
    根据华录百纳提供的银行支付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录百纳已通过电汇方式向胡刚等 15 名交易对方支付了 81,112.1841 万元现金
股权转让款。


    3、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蓝色火焰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
日期间(以下称“过渡期”)的损益情况及数额由华录百纳和胡刚书面认可的财
务审计机构于交割日起 30 日内进行专项审计确认,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
割日期间产生的利润由华录百纳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在蓝色火焰
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承担。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于 2014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14]
审字第 90427 号),过渡期内,蓝色火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5,905,789.84 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上述收益由
华录百纳享有。


    4、华录百纳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14〕
验字第 90036 号),验证截至 2014 年 10 月 23 日,华录百纳已收到胡刚等 27 名
交易对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87,620,153 元,华录百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和累计实收注册资本均为 393,632,601 元。


    5、交易对方认购股份的发行与登记情况
    根据结算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证
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

                                     7
构表》,华录百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合计向胡刚等相关交易对方发行 87,620,153
股新增股份的预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录百纳已完成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相关之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证券预登记手
续;华录百纳尚需就上述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深交所批准,及就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修改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手续。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募集配套资金的支付情况
    2014 年 10 月 16 日,华录百纳向华录集团、苏州谦益、李慧珍发出《北京
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缴款通知》,要求华录集
团、苏州谦益、李慧珍就本次认购华录百纳非公开发行股票向华录百纳指定的账
户分别支付 390,000,004.48 元、179,999,988.72 元、240,000,004.24 元合计
809,999,997.44 元认购款。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编号为《验
资报告》 中天运[2014]验字第 90034 号),验证募集资金总额为 809,999,997.44
元已足额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认购账户。


    2、华录百纳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14]
验字第 90035 号),验证截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华录百纳本次向华录集团、苏
州谦益、李慧珍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 42,012,448 股,募集资金 809,999,997.4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3,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96,999,997.44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42,012,44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华录百纳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
累计实收资本均为 306,012,448 元。


    3、认购方认购股份的发行与登记情况

                                     8
    根据结算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证
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
构表》,华录百纳本次向华录集团、苏州谦益、李慧珍合计发行股份 42,012,448
股新增股份的预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录百纳已完成与本次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有关之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和发行新股的证券预登记手续;华录百纳尚
需就上述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深交所批准,及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
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相应修改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华录百纳出具的声明文件,截至该声明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录百纳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
之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华录百纳及蓝色火焰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


    1、根据华录百纳提供的文件并经检索华录百纳公开披露的文件,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录百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交易而发生
变更。
    2、根据深圳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核准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
色火焰的董事已变更为胡刚、吴蕾、刘德宏,原执行董事胡刚辞去执行董事职务;
监事变更为肖波,原监事胡杰辞去监事职务;蓝色火焰股东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
作出关于上述董事、监事变更事宜的决定;蓝色火焰已就前述董事、监事变更事
宜向深圳市场监管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录百纳及蓝色火焰的上述人员变动情况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根据华录百纳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该声明出具之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签署的有关协议并经查验,华录百纳与交易对
方、认购方分别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华录百纳和蓝色火焰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正在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具体履行上述
有关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各方将持续按照有关协议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权利义务。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查验,华录百纳已在《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涉及的相关承诺;根据华录百纳和蓝色火焰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其书面确
认出具日,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
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10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协议及涉及的各项承诺文件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华录百纳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深交所
批准,并就前述新增注册资本和相应修改章程事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备案手续;
    2、发行人与交易对方继续履行《资产购买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股
份认购协议》等有关协议的相关约定;
    3、相关承诺方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合规性风险。


    九、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华录百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华录百纳已完成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
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证券预登记手续;华录百纳尚需就上
述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深交所批准,及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增
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修改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华录百纳已完成本次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之新增
注册资本的验资和发行新股的证券预登记手续;华录百纳尚需就上述新增股份上
市事宜获得深交所批准,及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及修改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截至华录百纳出具有关书面声明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
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5、华录百纳及蓝色火焰有关人员变动情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
在违反相关的情形;

                                    11
    6、截至华录百纳出具有关书面声明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
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
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正在按照有关
协议的约定具体履行有关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各方将持续按照有
关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
露,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
的各项承诺;
    9、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合规性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1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秦   桥




                                                      潘继东




                                                  20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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