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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11-04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北京华
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以不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为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
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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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股东回报
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四、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长期发
展和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
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
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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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
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
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
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
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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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
股东意见。
    3、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
提示性公告的;(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
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
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
施的;(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
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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