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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4-1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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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瑞奇律
师、刘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
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
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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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石景山区阜石
路 165 号中国华录大厦 6 层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润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
份 339396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7.901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262986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7.116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76410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784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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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9396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9396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9396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9396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北京华
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9396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审计费用和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9396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向实际控制人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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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赞成票 160426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6907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
围。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所有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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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王隽                                                刘瑞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刘畅




                              大成律师事务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