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录百纳: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8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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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录
1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5
2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6
3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7
4 其他事项...................................................................................................................8
5 结论意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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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9]证券字 2019-029-2-1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录
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
行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
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或向本所口述、说
明中所涉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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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
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报备材料的组
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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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公司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
董事方刚、张静萍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作为关联董事
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 公司独立董事浦军、童盼、马传刚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就本次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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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9 年 5 月 7 日,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5)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方刚、张静萍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作为关联
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
(7)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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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股
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确定以 2018 年 5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同意并确认前述事项。
根据上述会议资料、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不在下列期间内: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3.1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6533 号《审计报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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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根据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以及公司
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 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 其他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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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
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授予
登记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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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
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