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 14:00 召开,由方刚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659,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34%;根据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8,073,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39%,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2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436,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9%; 反对 2,1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8%;弃权 10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00,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4693%;反对 2,1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25%; 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2%。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284,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86%; 反对 2,34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92%;弃权 10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648,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8397%;反对 2,3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1%; 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2%。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用途、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436,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9%; 反对 2,1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8%;弃权 10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00,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4693%;反对 2,1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25%; 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2%。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32,284,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86%; 反对 2,34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92%;弃权 10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648,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8397%;反对 2,3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1%; 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2%。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 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方刚、张静萍及李 倩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无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457,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9709%;反对 2,8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9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3574%;反对 2,80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4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方刚、张静萍及李 倩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无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457,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9709%;反对 2,8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9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3574%;反对 2,80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4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方刚、张静萍及李 倩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无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457,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9709%;反对 2,8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9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8.3574%;反对 2,80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4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