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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0-12-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百纳”、“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其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3-3-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3

第二节 发行人主要风险.............................................................................................. 6

第三节 本次发行情况................................................................................................ 11

第四节 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4

第五节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15

第六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7

第七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18

第八节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 19

第九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21

第十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的推荐结论................................................................ 22




                                                             3-3-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HualuBaina Film&Tv Co.,Ltd.
注册资本       817,461,176 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9 日(2010 年 8 月 18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刚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录百纳
股票代码       3002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536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 2 号院 2 号楼第 29 层
邮政编码       100016
电话           010-88681868
传真           010-67788998-8001
电子信箱       hbndsh@hlbn.cc
公司网址       www.hlbn.cc
               电视剧制作;影视项目投资管理、策划;体育赛事项目投资、策划;版权代
               理;组织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艺术培训;广告设计制作;舞台设计制作;美术设计制作;资料编辑;翻译
经营范围:     服务;摄影;企业形象策划;租赁、维修影视服装、器械设备;劳务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介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影视、营销、综艺、体育等业务。

       (一)影视业务

       主要包括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电视剧、网
络剧、电影、网络大电影等。主要通过版权售卖、内容营销、付费分成、衍生品
授权或者售卖等方式获取收益。




                                         3-3-3
    (二)营销业务

    主要包括内容营销和媒介代理两类业务。内容营销,是以综艺、影视等内容
为载体,以冠名、特约、互动等差异化整体服务方案,提供契合企业广告主诉求
的品牌传播服务,达到客户的产品和品牌得到人们认同之目的;媒介代理以企业
广告主为客户,根据客户的媒体投放需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电视硬广、户
外媒体等媒介投放服务。

    (三)综艺业务

    主要通过策划、投资综艺及晚会节目,并以买断或分成的形式取得电视和(或)
网络视频播出时间内该综艺所有形式的广告权益之经营权,最终通过内容营销、
硬广销售、版权售卖、衍生品授权或售卖等方式获取收益。2018 年以来因公司
出售北京蓝色火焰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华
录百纳蓝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剥离了部分综艺节目制作业务。

    (四)体育业务

    报告期内体育业务主要指体育营销业务。体育营销模式是通过自创或者第三
方体育赛事载体,为企业广告主提供品牌内容营销服务。因公司业务调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先后注销了华录体育(国际)有限公司、北京欧冠篮体育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等体育业务相关下属子公司,对体育业务进行收缩。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额               326,392.90    328,355.94    335,164.89     723,406.81
          负债总额                10,364.52      18,760.01     37,112.80     81,171.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14,310.49     307,811.99   295,861.31     639,882.22
注:本报告 2017-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 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3-3-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5,025.13       61,143.11           62,952.12     224,762.37
         营业利润                    5,142.45       12,866.14         -333,142.77      11,084.77
         利润总额                    5,230.26       14,003.69         -341,446.35      10,687.06
          净利润                     4,782.14       11,400.29         -341,908.52      11,202.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804.95       11,379.24         -341,746.51      11,019.8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43.15        11,040.81        13,786.90      7,096.1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1,948.33       -43,344.92       -10,000.76    -51,385.1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6.80        -2,057.49       -13,335.85     -4,856.07


    4、主要财务指标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主要指标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综合毛利率                              23.16%           22.78%           -19.68%        22.58%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扣非前)             1.55%            3.78%           -73.04%         1.73%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扣非后)            -0.90%            1.43%           -39.47%         1.57%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前)(元/
                                         0.0591           0.1401           -4.2063       0.1356
股)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0.0345           0.0531           -2.2731       0.1236
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3.85                3.77           3.64          7.88
资产(元)
流动比率(倍)                            30.59            16.41              8.14          6.06
速动比率(倍)                            27.40            14.80              7.24          5.8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1.72%            2.43%             3.63%         1.1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11                1.13           0.41          0.94
存货周转率(次/年)                        0.13                1.53           3.00          6.97




                                         3-3-5
                   第二节 发行人主要风险
    一、市场与经营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的文化创意行业属于充分竞争、推陈出新速度较快的细分行业。
虽然公司各业务板块均以精品为市场定位,在市场上有一定领先优势,并与优质
平台方及商业客户合作,尽全力降低经营风险,但依然存在市场竞争加剧所带来
的项目投入产出风险。

    (二)政策监管风险

    由于文化创意内容类产品具有覆盖面广、接受便捷的特点,在意识形态领域
作用显著,政府对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尽管公司在内容制作领域拥有丰富
的经验,但如公司未来不能继续贯彻政策导向、与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则公司
的内容产品可能无法进入市场,或者进入市场后被勒令停止播放,导致公司无法
收回制作成本。同时,如果公司的文创内容产品未能严格把握好政策导向,违反
行业政策,公司可能面临被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的风险。国际外
交关系变化也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业务转型风险

    近年公司部分主要业务受行业监管政策、竞争加剧及招商下滑影响,盈利能
力低于预期。面对行业新的竞争格局及发展态势,公司拟积极进行公司存量业务
梳理、业务流程改善及业务升级转型,但相关业务转型并非一蹴而就,存在业务
转型风险。

    (四)新媒体网络平台采购政策的变化风险

    2018 年开始,新媒体网络平台联合头部影视制作公司响应国家“限薪令”
政策联合限价,发表联合声明,共同降低影视剧制作成本,控制网络平台采购成
本。版权剧采购成本开始出现放缓趋势,逐渐趋于理性。

    此外,新媒体网络平台陆续参投头部版权内容,发展自制内容,以“版权分
摊”“版权分销”“版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展开联播,为平台开源节流、丰富内



                                 3-3-6
容矩阵。“版权分摊”指几家平台联合采购版权,出资数额相当,共同拥有网络
信息传播权。“版权分销”平台作为联合出品方之一,在掌握版权的前提下,向
外进行分销。“版权置换”指平台方拿出各自的头部剧集资源,进行版权置换,
由独播转拼播,一部头部剧集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网络平台播出。

    上述新媒体网络平台采购政策对公司影视剧销售有一定影响,公司影视剧项
目对下游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如果新媒体网络平台采购价格进一步下滑,且公司
不能够缩减影视剧制作成本,将对公司影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五)诉讼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相
关诉讼或仲裁所涉案件均为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主要为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主营业务相关的回款纠纷,包括播映许可权及投资摄制合同纠纷等,不
涉及公司核心专利、技术,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
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一)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因影视剧业务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下游客户(电视台和网络平台)的实际
支付存在时间差,影视剧发行时点的变化,会导致应收账款余额的波动,使得公
司资金管理的难度加大和资金短缺风险增加。内容营销主要客户为商业客户,如
果内容营销的主要客户受宏观经济或自身经营影响,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商业信
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内容营销
板块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与排查工作,
但公司整体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如果出现未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存货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较高属于行业特征。作为文化创意内容制作企业,自
有固定资产较少,其资金流转主要体现在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存货和应收账款



                                   3-3-7
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一旦投入即形成预付账款,随着拍摄进度逐步结
转为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即成为存货,在拍摄过程中所需要的专用设备、设施、场
景、灯光摄影等均通过经营租赁取得,而拍摄过程中所耗费的道具、化妆用品等
均通过采购取得。因此,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存货必然成为公司资产的主要
构成部分。存货金额特别是在产品金额较大,占资产比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构
成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非经常性损益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 981.04 万元、-157,065.30 万元、
7,063.51 万元和 7,607.85 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
为 8.90%、45.96%、62.07%和 158.33%,2018 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负,主
要系当年处置股权形成大额处置亏损。2019 年以及 2020 年上半年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净额占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上升较快,主要系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公司理财
产品重分类进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应的收益需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此外前期计提
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经诉讼追回后产生相应的债务重组损益。未来,若公司非经
常性损益仍出现大幅变动的情形,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较大。

    (四)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11,202.04 万元、-341,908.52 万元、
11,400.29 万元和 4,782.1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 10,038.81 万
元、-184,681.21 万元、4,315.74 万元和-2,802.90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水平
存在较大波动且最近一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发行人业绩亏损。报告期发行人
业绩波动主要系近年来影视文化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
以规范影视文化行业的发展,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产能逐步出清,行业又进
入盈利修复期,但 2020 年突发的疫情因素又对企业的短期业绩产生一定扰动。
目前下游平台采购价格调整基本到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产业链上下
游积极复工复产,影响行业的不利因素逐渐消退,影视行业景气度出现拐点变化。
但未来如果发行人主要影视剧项目发行收入没有达到预期,或发行人不能有效控
制成本,可能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波动风险。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3-3-8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用于投资“电视剧及网络剧制作项目”和“户外媒介
资源采购项目”,进行了严格的科学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
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由于影视剧作品是一种文化产品,主观偏好、生活经验及舆论环境等多重因
素决定了观众对影视剧的接受程度,影视剧播出后的收视效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
性。影视剧投资具有单笔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收入与收视率挂钩、
市场反应难以预期等天然属性,投资回报具有相对较高的不确定性。

    “户外媒介资源采购项目”主要用于广州塔户外广告资源采购,项目成本较为
刚性,而广告招商受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客户广告预算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
投资回报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发行后行业政策、市场状况等均有不可预计的因素,导致项目的
实施过程、运营成本、销售规模、市场价格等可能与预测情况存在差异,直接影
响到项目的预期收益,存在经济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四、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风险

    自 2020 年初以来,世界各地陆续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常的社会经济
活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尽管我国的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全球疫情
防控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疫情形势的发展,做好防范工作的同时确
保经营活动的稳定开展。

    尽管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项目进度的稳定,但是否会导致部分项目出
现进度延后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本次疫情对整体经济、经济活动组织方式、居
民生活方式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影视行业下游终端客户广告预算的波动、消
费者文娱消费意愿、能力和偏好等的变化都将通过产业链的传导,对文化影视行
业和公司业绩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如果出现疫情再次大范围爆发等不可抗力风险,
可能会对公司的短期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本次发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增加,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及每股
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3-3-9
    六、其它风险

    不排除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资产、财
产、人员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给公
司增加额外成本,从而影响盈利水平。




                                3-3-10
                      第三节 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及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
通过,并经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
围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修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
案为: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盈峰集团,合计一名
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94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3-3-11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01,522,842 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全部由盈峰集团以现金认购。发行数
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核准北京华录百纳
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8 号)的
相关要求。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盈峰集团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

      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结束后将按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电视剧及网络剧制作项目                  31,510.00              30,000.00
  2     户外媒介资源采购项目                    22,608.04              10,000.00
                 合计                           54,118.04              40,000.00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全

                                   3-3-12
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




                                   3-3-13
  第四节 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艳梅和周国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李艳梅: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高级副总裁,MBA、
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参与了中文在线、中科金财、同方股份、
机器人、中国软件、永辉超市、沧州明珠等多个再融资项目,神州泰岳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项目,以及慧辰资讯、英利汽车、麒麟网络、鲁南新材、步长制药、新
大新材、哈尔斯等多个 IPO 项目。

    周国辉: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高级副总裁,硕士研
究生、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或参与了传音控股科创板 IPO、
小米集团境内 CDR 申报、航天工程主板 IPO、亿通科技创业板 IPO、康拓红外
创业板 IPO、航天科技配股、中通服供应链引战混改、中移资本投资财务顾问、
华鹏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等多个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焦大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焦大伟先生: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高级经理,硕士
研究生学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易点天下 IPO、英利汽车 IPO、
创业慧康非公开、东华软件非公开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廖俊民、尹依依、杨冠伦、李查
德。




                                  3-3-14
        第五节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 305 股股票,信用融

券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未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保荐机构重要关联方(包

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2,176,421 股股票。

除此以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独立董事浦军持有保荐机构 500

股股份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

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

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

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3-15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

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

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3-3-16
                 第六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的监管措施。




                                 3-3-17
第七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关联董事

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4、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关联董事

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3-3-18
           第八节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二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
源的制度                            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事项,并发表意见                    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保荐机构应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
                                    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
                                    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根据监管规
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
                                    的情形时,对发行人进行专项检查;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风险投资、套期保值
                                    等业务以及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
                                    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相关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所规定及保
                                    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等
                                    对于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提出的整改建议,发行人应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同保荐机构认真研究核实后并予以实施;对于保荐机构有充
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违规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3-3-19
               事项                          安排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当情形,保荐代表人在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或发行人不
                      予以配合的,发行人应按照保荐机构要求做出说明并限期纠
                      正
四、其他安排          无




                           3-3-20
  第九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3-3-21
        第十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对发行人

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中信证券同意推荐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3-2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艳梅




                               周国辉


项目协办人:


                               焦大伟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