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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录百纳: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1-03-18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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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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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 14:00 召开,由方刚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8 日 9:15-15: 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5,363,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80%;根据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9,991,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3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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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72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99%;
反对 4,632,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0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05,9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2.4788%;反对 4,632,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2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44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72%;
反对 4,855,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02%;弃权 5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526,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1.4231%;反对 4,855,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650%;
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8%。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借款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644,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7%;
反对 5,631,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45%;弃权 7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27,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3994%;反对 5,631,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010%;
弃权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6%。
    表决结果:通过。
   4.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补选杜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9,091,20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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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74,368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2   补选苏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9,091,20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74,368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3   补选杨榕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9,091,20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74,368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388,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48%;
反对 4,887,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74%;弃权 7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471,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1.2140%;反对 4,887,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865%;
弃权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6%。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并通过《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方刚、张静萍及李
倩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无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630,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4626%;反对 4,956,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254%;弃
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464,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1.1875%;反对 4,956,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486%;
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方刚、张静萍及李
倩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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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无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271,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4962%;反对 6,332,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05,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0476%;反对 6,332,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5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方刚、张静萍及李
倩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无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271,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4962%;反对 6,332,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05,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0476%;反对 6,332,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5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方刚、张静萍及李
倩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无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271,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4962%;反对 6,332,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05,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0476%;反对 6,332,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5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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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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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2021 年 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