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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录百纳: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2021-03-18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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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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